福建省地理学会
福建省地理学会
福建省地理学会是由福建省广大地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在福建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其宗旨是团结全省会员开展地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经验交流,促进地理科技的繁荣,促进地理教育和科普的发展,促进地理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我省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谋献策。
历史沿革
学会成立于1964年,会员覆盖土地、环境、林业等政府部门以及高校、中学等教育机构。
1979-2012年,学会召开过9次代表大会,产生出九届理事会。
第九届理事会于2012年11月改选,现任理事长为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研究所曾从盛研究员,副理事为长杨玉盛教授、郑伟民教授、吴文英教授和伍世代教授,常务理事35人,理事98人。理事成员包括高等院校、政府部门、中学和企事业单位的地理工作者。
荣誉奖励
2001、2003、2005和2011年度四次被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先进学会
1994、2010年两次被中国地理学会评为“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2006年度“学会年会组织奖”
2008年被评为省级3A学会
主要业务
1、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促进福建地理学科发展。主办和协办学会年会、学术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等活动,为会员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介绍国内外地理科学最新研究成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福建地理学科发展。
2、提供地理科技咨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学会人才智库优势,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地理科技咨询、建言献策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言献策。
3、普及地理科学知识,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编写科普读物,开展科普知识讲座、科普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地理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提高全民对地理科学的认知和文化素质。
4、发挥“桥梁”作用,服务广大会员。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推荐优秀会员、优秀成果参加上级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学会优秀地理工作者;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
5、开展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外引内联,广泛联系国内外兄弟学会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学会章程
福建省地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地理学会(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Fujian缩写G.S.F)是全省地理科教工作者、与地学有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团结全省会员,以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为重点,出谋献策,为推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地理学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上三路8号(福建师大校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
(一)、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加强同兄弟学会和其它省(市)地理学会的联系与合作。
(二)、普及地理科学知识,重视对青少年的地理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服务。
(三)、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会员提出建议;开展科学论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咨询服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五)、表彰先进、举荐人才。
(六)、编辑、出版《福建地理》期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都是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以上,或相当职务、职称的地理科教工作者;
(四)、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地学科教人员;
(五)、虽非高校毕业,但具有第(三)项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地学爱好者,或热心于地理专业,并对本学会工作积极支持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视其性质及情节,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其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科协、省社团办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常务理事——秘书处、学术组,普及组、地理教育组和《福建地理》期刊编辑部。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组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定本会其它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讨论通过.入会、退会的会员;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六)、审核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是本会永久性荣誉称号,授予曾任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对本会工作有过重要贡献或特殊原因需聘请的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杜团办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需要延长任期,需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省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专业组(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专业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聘用有关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上级的拨款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会账册,配备兼职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开支,由一位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大宗开支应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每年收支情况,由负责财务的副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的学会章程,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上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终止协议,须经学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上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学会在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经省社团办理注销登证手续后即为终止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9年7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福建省地理学会 .福建师范大学.2014-6-24
最新修订时间:2021-01-3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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