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理学会是由福建省广大地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在福建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其宗旨是团结全省会员开展地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经验交流,促进地理科技的繁荣,促进地理教育和科普的发展,促进地理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我省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谋献策。
历史沿革
学会成立于1964年,会员覆盖土地、环境、林业等政府部门以及高校、中学等教育机构。
1979-2012年,学会召开过9次代表大会,产生出九届理事会。
第九届理事会于2012年11月改选,现任理事长为
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研究所
曾从盛研究员,副理事为长
杨玉盛教授、郑伟民教授、吴文英教授和
伍世代教授,常务理事35人,理事98人。理事成员包括高等院校、政府部门、中学和企事业单位的地理工作者。
荣誉奖励
2001、2003、2005和2011年度四次被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先进学会
1994、2010年两次被中国地理学会评为“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2006年度“学会年会组织奖”
2008年被评为省级3A学会
主要业务
1、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促进福建地理学科发展。主办和协办学会年会、学术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等活动,为会员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介绍国内外地理科学最新研究成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福建地理学科发展。
2、提供地理科技咨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学会人才智库优势,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地理科技咨询、建言献策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言献策。
3、普及地理科学知识,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编写科普读物,开展科普知识讲座、科普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地理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提高全民对地理科学的认知和文化素质。
4、发挥“桥梁”作用,服务广大会员。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推荐优秀会员、优秀成果参加上级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学会优秀地理工作者;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
5、开展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外引内联,广泛联系国内外兄弟学会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学会章程
福建省地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地理学会(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Fujian缩写G.S.F)是全省地理科教工作者、与地学有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
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团结全省会员,以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为重点,出谋献策,为推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
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地理学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上三路8号(福建师大校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
(一)、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加强同兄弟学会和其它省(市)地理学会的联系与合作。
(二)、普及地理科学知识,重视对青少年的地理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服务。
(三)、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会员提出建议;开展科学论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咨询服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五)、表彰先进、举荐人才。
(六)、编辑、出版《福建地理》期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都是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以上,或相当职务、职称的地理科教工作者;
(四)、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地学科教人员;
(五)、虽非高校毕业,但具有第(三)项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地学爱好者,或热心于地理专业,并对本学会工作积极支持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视其性质及情节,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其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科协、省社团办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常务理事——秘书处、学术组,普及组、地理教育组和《福建地理》期刊编辑部。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组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定本会其它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讨论通过.入会、退会的会员;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六)、审核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是本会永久性荣誉称号,授予曾任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对本会工作有过重要贡献或特殊原因需聘请的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杜团办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需要延长任期,需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省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专业组(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专业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聘用有关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上级的拨款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
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会账册,配备兼职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开支,由一位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大宗开支应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每年收支情况,由负责财务的副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的学会章程,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上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终止协议,须经学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上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学会在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经省社团办理注销登证手续后即为终止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9年7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