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
负责国家下达我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等工作,负责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和关税配额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实施我省国际品牌体系建设。
主要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挂“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出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从原省口岸和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划入口岸协调职责。
(四)从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划入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
(五)承担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
(六)将贸易促进、投资促进、主办国际性会展活动、闽台港澳经贸交流等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等工作交由事业单位负责。
(七)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对外投资提供良好服务与保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贸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研究提出我省对外贸易经济法规、规章、政策与国际经贸条约、规则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拟订我省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年度配额的编报,
(三)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我省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承担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四)牵头拟订我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对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五)贯彻执行国别、多、双边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我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合作,促进经贸联系;负责与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地区)驻华经贸组织(商务机构)的沟通、联系。
(六)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负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参与起草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审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相关事项,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按规定负责外商投资有关统计工作。
(八)负责全省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和省级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撤销、扩区、区位调整、升级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考核工作,监测分析开发区运行情况;拟订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贯彻执行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承担我省境外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管理监督对外劳务派出机构,负责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贸联系;组织实施对台经贸合作工作,参与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一)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外经贸人才规划;按照授权,组织、承办或审批经贸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及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等相关事宜。
(十二)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口岸工作的政策、规划,负责协调口岸查验机构,推动建立大通关工作机制,推进电子口岸建设。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设22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机关文电、政务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安全生产等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起草外经贸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组织厅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其他行政后勤工作;办理省直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经贸类出国(境)的有关手续。
法规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外经贸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涉外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厅机关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研究提出我省有关政策法规与国际贸易规则、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承担整顿和规范外经贸经营秩序、外经贸领域信用建设的相关工作;根据商务部的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的交流与合作。
计划财务处
贯彻落实有关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负责全省外经贸运行状况的监测、预警、分析工作,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外经贸促进政策;承担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安排的各类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部门财政预决算并组织预算执行;负责内部审计和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公平贸易处(省公平贸易局)
承担协调有关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具体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负责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指导协调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开展产业损害调查、产业竞争力调查、贸易救济效果评估等工作;负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
对外贸易处
贯彻执行全省对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国别贸易政策,负责组织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会等贸易促进有关工作,实施我省出口品牌体系建设,协调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外国及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等工作;编报全省进、出口商品配额、进口关税配额年度计划,负责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的二次分配与管理;负责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双边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原产地证和关税配额证的发放和管理;指导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动植物防疫、濒危动、植物保护;指导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和协调管理我省商品进出口经营秩序。
加工贸易处
贯彻执行加工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推动加工贸易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加工贸易管理和权限范围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负责加工贸易统计与信息化工作;负责加工贸易项下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处
贯彻执行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国际服务贸易促进工作,建立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推动服务外包发展和平台建设;负责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承担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和分析。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省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执行有关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等政策和目录,促进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进出口商品结构;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承担对外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监督和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指导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指导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依法承担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外资管理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吸收外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沟通、联系国际多边、双边经济组织(机构),与境外国际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建立投资促进合作关系,指导协调外商投资有关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依据授权进行限额下项目的审批,负责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负责外资管理相关工作,协助处理外商投资纠纷,建立全省外资项目招商管理系统,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和促进;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资统计工作。
对外投资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对外投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核准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和机构(不含金融性企业),指导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管理和监督全省对外投资业务;负责对外投资统计及分析工作。
台港澳处
拟订我省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合作政策,负责闽港、澳、台经贸合作磋商;负责指导、管理对台港澳经贸促进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贯彻执行对台直接通商方案,负责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依法审批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和口岸企业小额贸易经营权以及与台湾地区金门、马祖、澎湖直接经贸往来企业的经营权,协调处理有关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协调有关台商投资管理问题。承担省对台经贸工作小组、闽台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闽港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闽澳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信息化处
负责制定我省外经贸信息化建设规划以及外经贸行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运用和推广工作;负责厅网站、办公自动化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管理和安全等工作。
开发区管理处
负责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省开发区的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撤销、扩区、区位调整、升级的审核转报工作;指导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监测分析开发区运行情况,承担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和考核工作;负责开发区有关统计工作。
投资促进处
指导开展投资环境测评工作,承担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投洽会组委会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国际经贸关系处
(省政府WTO事务协调办公室)
承担WTO事务协调的有关工作,负责研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各回合谈判的新议题、新规则,并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咨询及应对工作;参与我省有关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审议工作,配合商务部进行的多边、双边和区域经济组织(含自由贸易区)谈判,处理涉及我省的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推进我省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经济合作与境外劳务管理处
贯彻执行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的管理规定;依法承担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的权益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的各项统计与分析,监督管理对外劳务派出机构;牵头协调处理有关境外劳务、就业的突发事件。
自由贸易区事务协调处
贯彻执行国家与东盟等的外经贸合作政策,研究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合作对福建外经贸发展的影响及对策;负责研究和提出福建与东盟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战略、规划、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管理福建与东盟有关经贸交流活动;负责跟踪推动福建对东盟的重大投资项目,负责接待来访的东盟主要经贸团组,负责组织在东盟的重大经贸交流活动,负责与东盟主要经济团体、中介机构和大商社的沟通、联系,促进企业及民间的经贸交流;负责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联络、协调等事务。
口岸管理处
负责研究起草我省口岸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负责全省口岸运行的协调管理,负责全省口岸开放、整顿、关闭和设立外贸作业点的协调、审核、验收、报批,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口岸工作有关统计和分析;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
大通关协调处
负责组织推进和协调全省口岸大通关建设,负责全省口岸通关环境建设和大通关绩效评估等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我省口岸资源推介和海西综合通道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负责全省口岸大通关热线咨询、投诉受理,负责协调对台口岸通关事务,负责福建电子口岸建设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口岸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省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电子口岸建设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场办事处
负责福州机场口岸现场通关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国(境)外航线的培育和境外旅游包机、货包机、加班机工作及口岸疏港、航班安全、正点等工作,组织协调福州机场口岸有关单位的业务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及对外、对台宣传工作;负责口岸信息和客、货运输等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协调福州机场运营和查验单位做好重要宾客的通关接待工作。
联络处
负责联系国家有关部委,跟踪推进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我省外经贸发展、口岸工作的相关事项;落实我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和争取专项资金扶持等工作;负责联系在京的驻华使领馆经商处、驻华经济组织(商务机构)、跨国公司及国外商会。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外经贸人才规划。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承担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71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和驻外办事处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驻外办事处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驻外办事处副处级领导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6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4名)。
其他事项
(一)关于反垄断的职责分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省物价局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二)闽台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闽港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闽澳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具体工作由台港澳处承担。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具体工作由投资促进处承担。
(三)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牵头,会同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建立有关境外劳务人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共同促进境外就业发展,协调处理境外劳务突发事件。
(四)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立驻上海、深圳等2个办事处。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特制定本《指南》。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立本厅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依托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各处室、驻外办事处、厅属事业单位、商协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及领导名单;
厅职能及领导名单
厅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政策法规
对外贸易
利用外资
国外经济技术合作
闽港、澳、台经贸合作
开发区
其他
统计信息;
进出口月度统计
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
机电产品进出口
利用外资
境外投资情况
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
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外资管理
外贸管理
外经管理
外事管理
其他
人事教育及党务工作;
对外经贸业务;
进出口管理
贸易促进
外资管理
投资促进
开发区管理
闽港、澳、台经贸合作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计划财务
公平贸易
其他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对外贸易
利用外资
国外经济技术合作
闽港、澳、台经贸合作
开发区
其他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政府网站(网址为),省政府网站,省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信息;在省外经贸厅机关等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政府门户网站或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外经贸厅机关等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158号环球广场三层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为主。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政府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
信息公开指南.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1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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