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局,作为福建省人民政府
部门管理机构,由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副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文物考古、保护和博物馆的管理工作。落实党和国家发展文物事业方针、政策,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起草地方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全省文物资源普查调查,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依法依规可持续发展。
(三)指导、监管全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和审批全省文物保护、考古、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的项目和方案;指导监督全省
世界文化遗产的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有关资质资格认定的审核、申报、审批等管理工作。
(六)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七)负责全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审核管理并监督使用。
(八)拟订全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推动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社团工作。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福建省文物局局长:
傅柒生(更新于2024年2月)
内设机构
(一) 综合处。承担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机关日常行政工作。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及对台港澳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
(二)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相关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资产调查工作。依法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维修和合理利用等工作。承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审核报批督查工作。依法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三)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指导博物馆开展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服务等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指导非国有博物馆的文物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等具体工作。
(四) 革命文物处(督察处)。负责拟订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贵革命文物的保护、展示、传播和合理利用等工作。负责革命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工作。负贵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督办各地文物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防、消防和防雷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助配合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依法承担文物、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