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科学学会,是由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
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关心环保事业的人士及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81年5月。
学会简介
福建省环境科学学会成立于1981年5月,她是由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关心环保事业的人士及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学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团结全省环保科研、监测、环保产业、教学和环境管理工作者,开展环境科学学术交流,环境科学普及和环保科技咨询等活动,为提高我省的环境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科教兴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服务。
本届理事会(第四届)于2001年9月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郑更新同志,现有理事87名,常务理事25名,单位会员数29个,学会主办公开发行的报刊有《
环境与发展报》。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中 文 名称:福建省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Fujian Society For Enviro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FSES
第二条 福建省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及有关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倡导献身、创新、协作的精神,积极开展环境科学学术交流、环境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环保科技咨询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努力提高我省环境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服务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会业务主管部门为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福建省福州屏东环保路8号环保大院内。(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35713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环境科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优秀论文评选,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优秀科技人才,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不断发展;
2、开展环境科普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积极创办学会会刊和学会网站,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3、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各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环保项目的论证、项目评估、优秀科技成果鉴定和环保技术评审,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4、组织科学考察,举办为环境科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环境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我省环保事业发展;
5、充分发挥桥梁和参谋作用,积极主动地向各级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言献策,提出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6、反映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办各种为会员服务的活动,把环境学会办成环境科技人员之家;
7、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学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热心并从事环境科学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环境科技工作者、科技实业家、教育工作者及管理干部;
3、积极开展环保科研、监测、环保宣传教育和环保管理工作的有关机构、团体及企事业单位;
4、会员从事学会活动,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由单位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并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编发会员证号、制作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及监督权;
5、可优先获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积极撰写环境科学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提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团体活动的,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或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理事会成员的组成原则:理事个人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2、理事会的产生:由有关会员单位推荐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3、学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其人选必须是对环境科学和学会工作有重要作用的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或主要领导,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任期一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环境科学技术、环境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遇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代理上述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及临时处置事项;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
1、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
2、分支机构由挂靠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同意后成立并开展工作;
3、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成员必须应是具备一定专业水平,活动能力强,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1、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
2、接受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活动拨款;
4、政府部门对学会活动的资助;
5、学会开展的各种咨询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核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各项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和《中国科协组织工作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 7 月 23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