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茶文化研究会成立于2006年12月11日,业务主管单位为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是省级学术性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属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研究会现有名誉会长8名,顾问16名,副会长19名,会员近500名。
宗旨
联合国内外茶学界和
茶文化界精英,研究茶的历史文化和它的社会影响;开展交流,加强合作;倡导茶为国饮,促进茶学和茶业经济的发展。
业务活动
立足海西,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建设网络商务平台,传、普及茶文化,推广茶产品;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兴办有关茶文化产业的建设项目;扶持茶企业完善品牌建设;举办形式多样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为“福建省茶文化研究会”(英文名:ACADEMICASSOCIATIONOFTEACUTUREINFUJIANPROVINCE缩写为“AATCF”)。
第二条本会是由茶学界和茶文化界人士发起并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学术性民间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属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国内外茶学界和热心于茶文化的各界人士,研究茶的历史文化以及在文学、艺术等各界别渗透与发展和它的社会影响;开展学术交流,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倡导茶为国饮,促进茶学和茶业经济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福州市杨桥中路289号,凤凰假日酒店附楼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茶文化及其相关的宣传活动,每两年召开一次“福建省茶文化学术年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或不定期举办专题性的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参加。
(二)本会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宣传、普及茶文化。
(三)本会组织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本会组织兴办有关茶文化的建设项目。
(五)本会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团体、热心于茶文化的各界人士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并吸收一些海外著名茶文化人士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建立有茶文化社团的地区,可以通过该地区社团或研究会联络机构集中申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及时向本会反馈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必要时,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联络各地区的会员开展茶文化工作,可以在各有关地区设立联络处(或代表处、办事处)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茶文化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呈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选举产生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人或委托常务理事会的有关负责人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侍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