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8日,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正式成立。现有81家会员单位。协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协会概况
福建省钟表行业是我省重要的出口创汇行业之一。2008年出口销售额居全国第二位。
福建省钟表企业,主要集中在福州、漳州两地区,其中福州地区200家(含福州、闽清、闽侯、莆田江口)、漳州地区100家(含漳州、龙海等地),其它地区100家,全省总计400左右家。
福建省钟表产品齐全,基本涵盖全球所有钟表品种。包括机械表、石英表、电子表、LED表、
多功能表;座钟、工艺钟、电波钟、多显示屏钟、多媒体钟、酒精计钟、胎压计钟、世界钟、万年历钟、LED钟、LCD钟、太阳能计时器等。
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承担着全行业协调、管理的重任。协会以引导、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构建桥梁和纽带,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营造条件,代表全行业,组织对外交流和促进经贸合作,并在技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WATCH AND CLOCK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钟表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以“八荣八耻”为准绳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全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省内外钟表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促进我省钟表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全省钟表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地方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结构调整的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
(四)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开展本行业质量管理、名牌培育,组织协调企业开拓市场和营销活动;
(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维护行业安全;
(六)开展省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销会、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
(七)反映行业情况与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职业等培训;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相关企业,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和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
(六)在本会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的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准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条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3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