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福建省福州市的公募基金会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1992年6月由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青年联合会发起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募基金会。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在我省全面实施的希望工程已成为我省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知名公益品牌。基金会于2016年获得慈善组织认定,并取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连续获得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最高等级“5A”级,荣获国家民政部表彰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组织简介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1992年6月由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青年联合会发起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募基金会。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在我省全面实施的希望工程已成为我省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知名公益品牌。基金会于2016年获得慈善组织认定,并取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连续获得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最高等级“5A”级,荣获国家民政部表彰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组织等级
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
组织使命
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组织愿景
努力为青少年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让每一个青少年都对自身的未来、对祖国的未来、对中华民族的未来充满希望。
组织宗旨
为福建青少年利益服务,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
争取海内外关心福建省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福建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现、培养、扶植、奖励各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我省与海外闽籍青少年组织和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交流,服务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倡导公益慈善文化,引领社会文明进步。
组织服务
主要职责
(1)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业。
(2)支持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项活动。
(3)奖励、资助我省青少年拔尖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4)开展与海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的联络,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理事会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 叶云燕 中国平安阳光明欣理财团队创始人
副理事长 吴秋坪 厦门无限时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理事长 谷 俊 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理事长 涂隽吟 厦门和伊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理事长 陈远河 北京请他教互联科技有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副理事长 吕 鸿 厦门宝海游艇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理事长 伊光旭 厦门飞博共创网络公司董事长
副理事长 李诚忠 福建诚忠跆拳道教育连锁机构董事长
副理事长 刘大海 福建老工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郑小芳 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主任
理事 陈国钦 省直机关团工委书记
理事 陈永晓 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副主任
理事 刘培光 福建省青年旅行社副总经理
理事 陈聪法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副主任、团委书记
理事 林 栋 福建农林大学团委书记
理事 江信银 东南快报社副总编
理事 李晓晖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交通广播总监
理事 李珊珊 福建广播影视集团新闻频道主持人
理事 林 涛 腾讯大闽网总裁
监事长 蓝 莹 厦门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及传播部经理
监事 焦 敏 福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助理
监事 彭美艳 福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
秘书处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郑小芳,女,汉族,中国共产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参加工作,社会工作师。长期从事青少年公益事业,现任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主任、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基金来源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基金来源于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基金增值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所筹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各项事业,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相关资助项目。
公益项目
希望工程圆梦行动
一、项目目标:
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新生)项目旨在为农村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新生提供从家门到校门的交通、生活费用资助,使贫困学生顺利进入大学,帮助他们圆梦大学。
二、资助对象:
当年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科前三批(即本科提前批、一本、二本)的高中毕业生。
三、捐助标准:
5000元(资助款一次性划拨受助学生)
四、资助方式:
1、福建省希望工程圆梦行动采用1+1助学结对方式,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单位、一个集体(一个党、团支部,一个文明号)结对资助一个困难学生;可以是若干个处室、若干个集体、若干个捐款人联合结对资助一名贫困学生;也可以是一个集体单位结对资助若干个困难学生。
2、一般性捐款,捐款多少不限,用于累计资助贫困学生。
五、捐赠人服务:
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希望工程圆梦行动捐助标准捐款,凭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申请免税。
(二)获得希望工程的《结对卡》,与受助学生互通书信,表达您对他(她)的关怀和爱护; 受助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希望工程圆梦行动的资助
2.遵纪守法,勤奋学习,诚实守信;
3.个人长期保存《结对卡》;
4.通过书信等方式与捐赠人进行沟通反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5.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有能力的时候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太阳电缆希望工程基金
太阳电缆希望工程基金由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设立,基金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旨在长期支持我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基金每年将拿出25万元用于青少年健康成长项目。基金自2006年启动,至2006年12月止,共结对资助了66名品学兼优的农村大学生。
钱彬个人专项基金
已故原福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的离休副教授钱彬同志,生前留下遗嘱,将自己毕生的积蓄119760元以及彩电、冰箱、VCD机、碟片等物品全部捐赠给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2006年6月,省希望办专门设立钱彬同志个人专项基金,用于长期资助我省贫困山区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子。
雨笑爱心基金
“雨笑爱心基金”是2010年雨笑父母为纪念他们遭受意外事故而离世的孩子,将所得抚恤金捐赠给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立而成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资助遭受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急需和正在治疗的在读小学生,为每人提供5000元资助金,帮助他们减轻医疗负担,鼓励他们用更坚强的姿态去面对伤痛、健康成长。
青春同行·助孤行动
事实孤儿是社会最弱小、最困难的特殊群体,他们的生存发展需要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些折翼的天使,失去了温暖的家,他们渴望爱、渴望关怀、渴望被理解、渴望被鼓励。
事实孤儿,是指年龄在6—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具体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弃养、服刑、残疾(一、二级残疾)或重疾(无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均含有失踪、弃养、服刑、残疾或重疾一种情况,且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困难事实孤儿约为4000余人。
为积极响应中央和省委脱贫攻坚的号召,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17年启动了青春同行助孤行动——希望工程“1+1”爱心扶贫计划,动员社会各界来关心和帮助我省困难事实孤儿。
2018年,福建省直机关团工委、兴业证券团委、福建省林业厅直属机关团委、福建省财政厅直属机关团委继续支持青春同行助孤行动,动员一个青年文明号、一个党(团)支部、一个集体、一个家庭、一个爱心个人,通过“福大大·福建省直机关青年公益众筹平台”开展希望工程1+1结对资助困难事实孤儿,采用捐赠困难资助金、希望工程快乐阅读包、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包、组织希望工程志愿服务体验等方式对困难事实孤儿进行物质和精神帮扶,以实际行动持续鼓励和帮助困难事实孤儿更好的学习生活,用爱和温暧照亮孩子们成长的道路。
每名事实孤儿认捐资助标准为2665元:
2200元困难资助金+价值365元希望工程快乐阅读包+价值100元的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包。(其中200元为省青基会开展专项活动调查摸底等工作管理经费)
建设项目
希望小学
一、项目目标
援建希望小学,将改善乡村小学的办学条件,使学生们告别危旧、拥挤的校舍,在安全、宽敞、明亮的校园中学习、生活,接受公益理念,促进身心健康,提高学业水平;将带动地方政府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提高学校管理和教学水平;将唤起全社会对老、少、边、穷地区乡村小学的持续关注与资助热情。
二、资助对象
存在危房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新、改(扩)建、修缮的乡(镇)村完全小学(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资助对象可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幼儿园)。新、改(扩)建、修缮项目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一)学校应为乡(镇)村完全小学(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资助对象可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幼儿园)。希望小学建设要符合县级教育长远规划和总体布局。
(二)学校存在危房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新、改(扩)建、修缮。新、改(扩)建、修缮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三、捐助标准
捐赠40万元人民币援建一所希望小学(其中8%为工作经费,用于青基会项目服务、管理和行政成本)。
四、捐赠人服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希望工程捐款收据(可申请免税)。
(二)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希望小学。
(三)向捐赠人提交《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申请书》和《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并随时接受捐赠人有关建设进展情况的查询。
爱心助学计划
项目背景及立项理由
根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工作部署精神,希望工程救助重点实行战略转移后,福建仍然还有许多困难家庭,还有许多困难家庭的孩子们渴求继续在校园读书,还有许多困难学生仍然需要得到扶持和帮助。资助困难学生既是我们为科教兴省尽力的最好举措,也是我们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的最佳选择。
捐款方式
(1)结对捐款:按“资助标准”一次性捐助一名以上学生;由实施机构按年度、捐助人意愿一次性发给受助人并告知捐助人联系方法。
(2)一般性捐款:无论多少,直接捐助“爱心助学计划”。由实施机构按年度、资助标准汇总后统一资助。
以上捐款省希望办及其授权机构均出具希望工程专用收据。
“爱心助学”募捐以志愿为原则。对捐赠人和机构,将出具希望工程专用收款收据;对捐款100元以上者,将颁发捐款证书。
目标人群:
资助本人愿意,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我省城乡大、中和小学生。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共青团福建省委、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本项目予以监督。
希望工程图书室
一、项目背景
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图书室(馆)装配不达标比例很高,特别是一些小学校,图书数量少、品种单一、内容陈旧,很难激发起学生的阅读积极性,有的学校除了课本外,基本没有一本课外读物,教师备课用的参考资料也少得可怜。
二、项目目标
希望工程图书室为学校配备图书,配送书架及标牌,建成品种较为齐全、适合小学生阅读的农村小学图书室,通过借阅、开展读书活动等形式,帮助孩子们陶冶情操、提高素养、传承文明。
三、捐助对象
希望小学和贫困地区乡村小学。
四、捐助标准
捐赠1万元为一所学校建设一个希望工程图书室(其中10%为工作经费,用于青基会项目服务、管理和行政成本)。
捐赠款将用于选配以下设施:
书架、希望工程图书室各类图书(历史类、中外文学类、科普类、儿童文学类、素质类、教师工具类、低幼类、学习娱乐类)、希望工程图书室标牌等。
五、捐赠人服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希望工程捐款收据(可申请免税)。
(二)向捐赠人提供受助学校的名单、捐赠设施的详细清单及其它相关信息。
(三)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希望工程图书室,展示捐赠人捐赠标识。
(四)项目完成后,向捐赠者提供《希望工程图书室项目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校签收的《希望工程图书室项目配置情况统计表》、有关照片和《感谢信》。
希望工程园丁奖
为了表彰奖励在我省贫困乡村小学的与和希望工程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员工,倡导尊师重教、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风尚,推动希望工程深入发展,特设立“福建希望工程园丁奖”。对在我省贫困乡村长期从事小学,特别是希望小学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的教师和员工,授予“福建希望工程园丁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
希望网校
通过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传输、运用,使学校师生共享优质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捐款2万元可援建一个希望网校单点站,捐款15万元可援建一个希望网校多媒体教室。也可捐赠旧电脑及维修款给希望小学。
希望工程发展基金
“福建希望工程发展基金”的性质:是希望工程无指向性捐款(一般性捐款),本金不动,用其增值发展希望工程事业,补充我省失学孩子资助款的不足和希望小学的配套、完善。
希望工程专项基金
为使希望工程的资助长期、稳定地发展,鼓励捐赠者设立希望工程专项基金。在我省设立的希望工程专项基金,均属“希望工程福建省基金”的组成部分,由省希望办负责监督、管理、使用。希望工程专项基金必须全部用于与希望工程宗旨相符的事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福建省青基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FJ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福建省及许可本基金募捐的区域。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争取海内外关心福建省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福建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现、培养、扶植、奖励各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我省与海外闽籍青少年组织和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交流,服务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倡导公益慈善文化,引领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福建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福州市东街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等公益项目;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协助省青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六)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福建青少年事业,开展全省性公募活动,联络省内外、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为福建青少年事业争取财物支持,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开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项业务活动;
(七)本章程规定的安全、有效的有利于机构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基金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为基金会事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有能力推动青少年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对本基金会各项事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公益基金安全、保值、增值,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制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八)决定理事和秘书长报酬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的反对意见应当记录
于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秘书长、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通过;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管理职权:
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七)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理事、监事、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等;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和利息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四)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五)资产保值、增值;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有影响力的公益项目;
(二)发生大灾大难,面对社会各界的紧急动员募捐 ;
(三)有利于机构健康发展和青少年公益事业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不足部分也可以从基金和资产增值、专项捐赠、其它合法收入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省青少年活动事业;
(二)用于发展与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地址
详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83号中庚青年广场901室
参考资料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官网.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官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30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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