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行,古代刑律名,指乱伦性行为,即性行为双方具有血缘关系或者亲缘关系。人兽相奸也属此罪。
罪行类别
《汉书》各表、传记中,性犯罪者众。但罪行严重至“禽兽行”者,只有三例。
根据这三例,可将罪行大概分为两类。
第一类,性行为双方具有血缘关系或者亲缘关系。
例一【《汉书·荆燕吴传》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至
元朔中,郢人昆弟复上书具言定国事。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立四十二年,国除。】
燕王
刘定国和他父亲的姬妾、弟媳、女儿通奸,定罪为禽兽行。刘定国自杀,封国被废除。
例二【《汉书·文三王传》荒王
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数过宝饮食,报宝曰:“我好翁主,欲得之。”宝曰:“翁主,姑也,法重。”立曰:“何能为!”遂与园子奸。积数岁,
永始中,相禹奏立对外家怨望,有恶言。有司案验,因发淫乱事,奏立禽兽行,请诛。】
梁荒王刘嘉去世后其子刘立嗣位。荒王的妹妹园子是刘立舅舅任宝的妻子,任宝的侄女任昭是刘立的王后。刘立数次去任宝家吃喝,对他说:“我喜欢翁主(西汉诸侯王女称翁主。此即梁荒王之女刘园子),我要她。”任宝说:“翁主是你姑妈,犯这法是重罪。”刘立说:“怎么会呢!”于是与园子通奸。几年后有司去查案,发现了刘立的淫乱之事,因此上奏说刘立犯禽兽行罪,应当斩首。但经
谷永上疏后,成帝并未因此将刘立治罪。
与刘立类似,齐厉王
刘次昌与其同母姐纪翁主(即齐懿王刘寿之女,因其生母姓纪,故又称纪翁主)通奸,汉武帝令
主父偃去主持审理此事。主父偃到了齐国,迅速审讯齐王后宫中帮助齐王通畅翁主住所的宦者,言辞中也涉及齐王。齐王年轻,怕因此有罪而被官吏逮捕处死,于是就喝毒药自杀了。但当时主父偃尚未以姊弟通奸将齐王定罪为禽兽行。
【《汉书·高五王传》召立孝王太子寿,是为懿王。二十三年薨,子厉王次昌嗣。其母曰纪太后。太后取其弟纪氏女为王后,王不爱。纪太后欲其家重宠,令其长女纪翁主入王宫正其后宫无令得近王,欲令爱纪氏女。王因与其姊翁主奸。···于是武帝拜偃为齐相,且正其事。偃至齐,急治王后宫宦者为王通于姊翁主所者,辞及王。王年少,惧以罪为吏所执诛,乃饮药自杀。】
第二类 , 尊卑、人兽相奸。
例三【《汉书·高五王传》
五凤中,青州刺史奏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裸伏,犬马交接,终古亲临观。产子,辄曰:“乱不可知,使去其子。”事下丞相、御史,奏:“终古位诸侯王,以今置八子,秩比六百石,所以广嗣重祖也。而终古禽兽行,乱君臣夫妇之别,悖逆人伦,请逮捕。”有诏:“削四县。”】
五凤年间,青州刺史上奏宣帝,说
刘终古让爱奴与其妾及侍候他的许多婢女通奸,自己或是与他们睡在一起,或是白天让他们赤身裸体,与犬马相奸,终古亲自观看。被定罪禽兽行,其封国被削四县。
《史记》中记载
司马迁只记录到武帝一朝之事,《史记》中犯禽兽行罪者除元朔年间获罪的燕王刘定国外,还记录了另一“禽兽行”罪例,即汉文帝女
馆陶公主的儿子隆虑侯
陈蟜所犯罪行,被记录在《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因司马迁并未为隆虑侯单独列传记载其事迹,只在侯表中记录其封侯时间、失侯时间及原因,故陈蟜所犯为何种禽兽行未知。
《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
隆虑
以长公主嫖子侯,户四千一百二十六。
五(即景帝年间在侯位5年) 中元五年五月丁丑,侯蟜元年。
二十四 (即武帝年间在侯位24年) 元鼎元年,侯蟜坐母长公主薨未除服,奸,禽兽行,当死,自杀,国除。
因陈蟜的父亲堂邑侯
陈午早在13年前的元光六年就已去世,而其母馆陶公主元鼎元年才去世,故不能认定陈蟜在此期间所犯“禽兽行”罪的对象是父亲的姬妾。根据在其之前和之后其他犯“禽兽行”罪者的罪行推测,陈蟜禽兽行罪对象很可能为其姑母/姐妹/子女等陈姓同族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