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承运人,“
公共承运人”的对称。是指并非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与特定人单独洽谈后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由于私人运输不涉及公众,因此当事人享有更为广泛的自治的权利,往往以任意性法律予以调整。
航运业中用来指那些
服务对象而是通过与特定少数人签订运输合同,承运特定货物的自然人和
法人。
英国采用《海牙/维斯比公约》的规定,对于
承运人仅有缔约承运人的立法规定,并无实际承运人的说法。在实践中,作为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将承运人分为“
公共承运人” 与“私人承运人”。
2.
班轮提单下承运人较为固定,如果是班轮公司自己的船舶,则为船东;如果是光租,则为光船租船人,即受益船东;而在租船运输下,
租约提单的承运人识别一般依据提单正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