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俘虏罪
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方人员擅自放走的行为
私放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方人员擅自放走的行为。
本罪的基本特征:
①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部队的俘虏管理秩序。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未获批准而放走俘虏的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暗中的;既可以发生在战时,又可以发生在战后。“俘虏”,指在作战中被己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
③犯罪主体为军人,通常是对俘虏负有管理责任的军人。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私放俘虏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作战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要俘虏”,指俘虏中的中、高级军官,掌握重要敌情的俘虏,为了解敌情而抓获的俘虏,等等。“其他严重情节”,指收受俘虏钱财的,暴露军事秘密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条 
私放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凡涉嫌私放俘虏的,应予立案。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0-12-26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26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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