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未获批准而放走俘虏的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暗中的;既可以发生在战时,又可以发生在战后。“俘虏”,指在作战中被己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要俘虏”,指俘虏中的中、高级军官,掌握重要敌情的俘虏,为了解敌情而抓获的俘虏,等等。“其他严重情节”,指收受俘虏钱财的,暴露军事秘密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