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公法人”的对称。是指由私人自愿组织起来,追求私人目的的法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认为依据私法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私法人又有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之分。中国民法没有采取这种分类方法。
财团法人-乃多数财产的集合,其成立基础为财产,若无财产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无财团法人可言。财团法人并无组成分子的个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须设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实管理财产,以维护不特定人的公益并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其基本上一律属于公益性质,如私立学校、研究机构、教会、寺庙、基金会、
慈善团体等均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