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公法化,公法对私人的控制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的过程。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法原则和规范对私法的渗透。公法对私法的重要渗透始于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指导,其最具有意义的方面则是以行政行为介入私法关系进行直接干预,以通过行政方式来规范私法关系。公法主要通过四类方法对私法行为和规范进行限制:(1) 对市场交易进行准入控制;(2) 为了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的使用进行限制,如在价格、劳动、产品质量、保险等方面制定各种标准,限制交易行为或影响契约的订立;(3) 以行政行为干预契约效力,如冻结价格、征用或强制收购;(4) 以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为目的而行使
社会保障权。在西方,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私法公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