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467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
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
也就是说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域。一个民族异地迁居,但仍保留原有的法律习惯,各种法律制度一如既往,后学者称之为“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或“
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这种种族或极端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截然不同。尽管种族法不是国际私法的雏形,但其中的某些规则在形式上与后世的冲突规范类似,对国际私法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