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罪
法律术语
种族隔离罪,是指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为了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支配地位,实施有计划地压迫他们的行为。国际刑法中的一种犯罪。根据1976年7月18日生效的《预防和禁止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第2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构成本罪:(1)杀害某个种族团体的成员。(2)使某个种族团体成员遭受肉体或精神上的严重伤害,侵犯他们的自由与尊严,或者使他们受到酷刑以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任意逮捕或者非法监禁某一种族团体的成员。(4)对某个种族团体故意施以旨在使全部或部分成员灭绝的生活条件。(5)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或者造成条件,阻止某个种族团体的充分发展和参与本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特别是否认该种族团体成员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工作权,组织合法工会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离开和返回自已国家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迁徙和居住的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集会自由等。(6)采取立法及其他任何措施人为地划分或维护种族隔离的行为。包括:为某个种族团体成员建立独立的保留地或聚居区,禁止不同种族的成员互相通婚,没收属于某个种族的成员的地产,干涉某个种族成员的财产权及经济权的行使,迫使某种团体成员服苦役。国际刑法还规定,迫害和歧视行使和平集会、结社自由权以表示反对种族隔离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亦构成种族隔离罪。这是对上述规定的一项补充。
简介
为了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并且有系统地压迫他们,而强行实施种族隔离行为。属于国际犯罪的一类。
特征
成立种族隔离罪在主观要件上必须具有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其他任何种族的统治或主宰地位的目的。种族隔离罪与灭种罪的某些行为表现方式可能是相同的,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不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实施种族隔离行为。根据联合国大会1973年11月30日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种族隔离行为:
(1)杀害某个种族团体的成员;
(2)对某个种族团体的成员进行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侵犯他们的人身自由与尊严,或者使他们遭受酷刑以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屈辱的待遇或处罚;
(3)任意逮捕和非法拘禁一种族团体的成员;
(4)强使某一种族团体接受旨在灭其种族的生活条件;
(5)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或者造成条件,阻止某一种族团体的充分发展和参与本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者,特别是否认该种族团体成员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权利;
(6)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人为地按照种族界限划分人民;
(7)迫使某一种族团体成员服苦役;
(8)迫害反对种族隔离的组织或个人。
处断
该《国际公约》中规定,凡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或者触犯参与、直接煽动或共同策划种族隔离的,以及直接教唆、怂恿或帮助触犯种族隔离罪行的,无论是个人、组织或机构的成员,或国家代表,无论是出于什么动机,均应负国际罪责,并应依法惩处。对被控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人,得由被告取得管辖权的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法庭,或对缔约国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予以审判。种族隔离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而不引渡。
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是种族歧视的最严重形式。把种族隔离行为规定为一种国际罪行,并不仅仅是对种族歧视的禁止规范的补充,而且是对世界人民反对种族隔离愿望的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南非反动当局是种族隔离的积极推行者。1950年南非议会通过《种族分区隔离法》,将南非全国居民分为白种人、有色人、非洲人三类,规定各类人分区居住。非白种人不得在白人居住区 有房屋土地等财产。数百万黑人被赶到土地贫瘠、范围狭小的“保留地”内。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法和种族歧视政策,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谴责。我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组织。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7 11:32
目录
概述
简介
特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