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今后将对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公民、组织授予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这改变了自1999年《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施行以来,国家科技奖励中没有特等奖的状况。
2004年1月上旬修订的《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奖励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在1999年实行了重大改革,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