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开发
贷款、科技成果向
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这类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科技开发计划(等)的实施以及“攻关”等科技计划的成果
转化。
(一)贷款申请借款单位需向银行提交:1、借款申请书;2、用款计划、还款计划、以及编制计划;3、借款单位近3年的财务状况;4、有关的还款保证
文件;5、科技项目推荐材料;6、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二)贷款审批1、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由国家科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并向各地方科委下达建议项目,由地方科委和当地
中国银行菜同对项目进行评估。
3、中国银行总行根据分行对项目的评估
意见,经与专家科委直辖市,在所度科技开发贷款规模内下达科技开发贷款专项信贷计划。银行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自行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贷款项目的落实情况由分行和地方科委分别上报总行和国家科委,由总行和国家科委协商另行调整安排建议贷款项目。
4、科技开发贷款由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外贸信贷部门主办。贷款6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总行审批,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行自行审批。
5、(三)贷款偿还借款单位须按借款全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借款单位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需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经银行批准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1、必须是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实行独立
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