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
卫生事业费、体育事业费、通讯事业费、广播电视事业费。此外,还包括出版、文物、档案、地震等项事业费。
教育是可以由微观主体提供(兴办)的,需要接受教育的人们也可以花钱“买”到这种服务。因此,教育原则上可以不必由政府予以满足。教育实质上只具有
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在国家财力有限,广大社会公众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全社会用于教育的经费,应该由政府和享受教育的人们共同分担。
科学研究是为社会共同需要的,但由于一部分科学研究的成本与运用科研成果所获得的利益不易通过市场交换对称起来。所以,用于此类科学研究(主要是基础性研究)的经费应由政府承担,而那些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充分弥补成本的科学研究(主要是应用性研究)则可由微观主体承担。
卫生事业实际上由医疗和卫生两个部分组成,它们的经济性质是有所区别的。医疗服务固然可由政府提供,但也可由私人提供。不管由谁来提供医疗服务,这项服务都是可以进入市场交换的。另外,医疗服务的利益完全是私人化的。据此可以认为,医疗服务并不必然要求政府出资提供。但是公共卫生服务则不同,它的利益是社会公众无差别地享受到的,因此私人是不可能愿提供该项服务的,它必须由政府出资提供。
1997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该规则从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十一方面作出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