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志愿者协会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科普志愿者协会是由有志于科学普及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志于从事科学普及的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是:“科普志愿者登记、管理、培训、交流,策划、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提供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规范志愿者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联络机构、办事机构遍布各高校、企业及各县市区。
价值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对科学文化的需求日益迫切。因此科学教育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育人工作,是一项战略任务,在社会的地位十分重要。以社会为依托,不断发展和完善科学教育体系,把社会和整个国家的科教规划融为一体。从而通过科普建设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具有前瞻性的战略决策。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科普志愿者联合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有志于科学普及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团结和动员全市的科普志愿人员和单位,努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促进科普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服务大众,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积极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对外交流,不断提高科普志愿者服务水平,促进全民科学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富民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本会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从事科学技术文化传播的志愿服务人员参与支持科普事业,大力发展科普志愿服务队伍;
(二) 加强科普志愿者服务队伍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科普志愿者登记、管理、培训、交流,保持队伍的稳定性;规范科普志愿者行为,树立良好公众形象。
(三) 定期举行会员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增强会员服务意识,提高会员服务水平;
(四) 组织会员开展和参与各类科普志愿者服务活动,策划、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向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
(五) 围绕科普工作特点和运作方式开展理论研究,促进科普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
(六) 承担泰安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科协交办的任务,协助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本会章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在不领取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知识、技能、资源和精力且每年不少于48小时的个人志愿服务。
(二) 单位会员:无偿为科普活动提供资源、人力、财力等支持并自愿加入协会的组织、团体、机构、事业单位、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应改任名誉职务。如需延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1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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