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信用保险
获得补偿的一种保证措施
租赁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租赁公司向中小企业租赁机械设备,并保障租赁公司取得正常收益而开办的一项政策性金融业务。其具体业务程序是,先由租赁公司与国家有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签订租赁信用保险合同,确定信用限额,而后当租赁公司因用户破产等原因遭受到难以预料的损失时,即可由该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其提供信用限额之内的损失补偿。
保险简介
租赁信用保险由租赁公司与保险机构签订有关租赁业务可能遭受难以预料损失时,获得补偿的一种保证措施。如因承租人破产、倒闭等原因,使租赁公司无法收回租金或遭受难以预料的损失时,根据保险协议,租赁公司可得到全部损失的保险金补偿。
条件
租赁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为了通过发展租赁业以振兴机器工业,推动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的现代化,于20世纪70年代初创设了“机械类租赁信用保险制度”,并规定其适用对象是租赁合同项下特定的机械,且租赁合同的内容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租赁的设备必须是新型的新产品;
(2)必须是为期三年以上的长期租赁而且中途不得随意解约;
(3)等价计算恰当,租金分几次以上缴付并且是平均支付的;
(4)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不准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5)承租人不是信用差且政府有事先通知的;
(6)第一期租金缴付日在起租日以后三个月内且一年至少须付租金四次以上。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31 16:04
目录
概述
保险简介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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