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裕,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上海市宝山区区长。
人物履历
1981年考入华东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哲学专业,本科毕业后被保送研究生,
1988年获伦理学硕士学位,随后留校任教。在华东师范大学短暂工作期间,教授伦理学,“讲课很有才气”。在华东师大任教期间,秦裕还翻译了美国女哲学家、伦理学家爱因·兰德的《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一书,并于1993年出版问世。
1995年1月起,以副处级干部身份进入上海市委办公厅,担任时任上海市副市长陈良宇的秘书。
2002年11月,任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2006年7月6日,秦裕从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岗位,调任宝山区委副书记,7月13日任宝山区代理区长,7月25日,在宝山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被补选为宝山区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在2006年夏“
上海社保案”爆发之初,秦裕被火线调任宝山区区长。但不到一个月后,新华社就播发了秦裕“接受调查”的消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被审查前的8月22日下午,他还主持了宝山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
免去职务
2006年8月24日,因涉嫌祝均一挪用社保基金一案而被中纪委公开宣布进行调查。8月29日,中共上海市委宣布免去秦裕宝山区党委内的所有职务,接着区长职位亦被免去。
2007年1月23日,中国全国青年联合会宣布撤销其青联常委职务。
依法双开
2007年3月2日,秦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审判结果
一审:2007年9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秦裕受贿682万元,判处秦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2007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院对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腐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处秦裕无期徒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获得减刑
审判之后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打扫卫生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600分。
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2012年5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
2015年4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79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