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积极义务是由命令性规则所规定的,人们必须或者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等等,就属于规定积极义务的情况。消极义务又叫不作为义务,是禁止性规则所规定的,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等等,就属于规定消极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