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义
宗教术语
基督教神学中,指个人脱离罪恶而进入恩典的道路。当其他人将它解释为获得恩典的罪人的改变时,有的神学家已将该词用来指忏悔的罪人蒙上帝恩赦而取得义人的身份。圣保罗利用该词来解释人如何才能在上帝面前算为义人?他的回答是,人们经由耶稣基督的死亡和复活才能从罪人变成义人,而不是经过任何人的努力。圣奥古斯丁将它视为上帝使罪人变得正直的行为,而马丁‧路德则强调因信称义。
基本介绍
这是圣经中一极其重要的神学概念;常见的形式,无论是名词「称义」(justification),动词主动「上主所称为义的(人)」(to justify)或动词被动「被称为义的人」(to be justified)等,经常均属法庭上的用语,指法官(审判者)的宣判无罪(申廿五1)。上主常被喻为人类的审判者(咏九4;卅三5;耶十一20);他的审判是公义的,「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创十八25)是因为上主是全然公义的(诗一四五17)在他没有不公平的作为(申卅二4;索三5)。倘若上主降怒在恶人身上是他的不义的话,上主又怎能审判世界呢?(罗三5~6)。然而,上主虽是公义的,他恨罪恶,惩罚人的罪行,但却宽恕接纳那些乐意以信心回应他的罪人(咏卅二1~5;路十八9~14;宗十48;若壹一9)。
简史
到了教父时期,保禄称义的教义就被蒙上一层阴影,变成模糊不清。著名的教父圣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虽曾一度重申保禄的立场,但他终究把称义的立即性的法庭概念和成圣的终生性追求的生活合并在一起,称义不再是一单纯的宣告声明,而成了实质上与信徒灵命之成长有关的概念。这合并的看法启开了中世纪天主教会所坚持的立场,可以神学大师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的立场作为代表:多玛斯认为称义是受恩的媒介(the means of grace),藉着称义上帝注入人的心灵中,促长灵命成长的超然品德,诚如爱以及其它的美德(这就是所谓的「成义」),然而称义的恩宠必须以严守圣礼典(圣体圣事)(参 584)而继续加以栽培。由此可见,称义不再是一简单宣判而获得的身份或地位,但却是一情况中所产生的结果。
由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所开始的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参 273),也可说是从他发现保禄的因信称义的教义而发展出来的。路德主张称义是一种宣判而被算(imputed, forensic)为义的声明,而非被灌注(注入) (infused)义德的超然作为。他发现保禄所阐明的福音是,在称义的声明中,基督的义藉着信友的相信而被算为他们的义,使他们在上帝面前无可指责,虽然事实上他们仍是罪人。上帝称罪人为义是出自他的爱和恩宠,藉着基督救赎的工作而作成的。因此被算或称为义的声明,与信靠基督代赎的死息息相关;这是信者被宣判为义的客观理由。爱又是公义的上帝并没有忽视人的罪;基督藉着十字架的死为人付出了罪的惩罚,也藉着相信他,人们可享有那仅属于他的义。
十六、七世纪的改革者,诸如梅朗东(Ph. Melanchton, 1497-1560),加尔文(J. Calvin, 1509-1564)、卫斯理(J.Wesley, 1703-1791)等皆跟着路德标榜因信称义的道理。
自从宗教改革时期以来,「称义」的教义成了天主教和基督教所争议的神学主题;天主教的立场着重于强调,从领受恩宠而有的义行,而基督教则宣扬因信称义的福音。到了廿世纪末双方更能以开朗的心胸进行对话,藉着双方神学委员的努力,已经达到基本的共识,解除以往不必要的误解。虽然天主教(成义)和基督教(称义)两传统对「to be justified」作了不同的强调和主张,两者均接受罪人是藉着上帝(天主)的恩典,藉着相信主耶稣基督而得称(成)为「义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8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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