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
为集团客户提供向其员工或会员等目标用户发布大容量及强交互性内容的信息发布服务
网信业务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一种为集团客户提供向其员工或会员等目标用户发布大容量及强交互性内容的信息发布服务。网信由网信消息及网信页面两部分组成,集团客户向网信平台上提交网信内容、制作网信页面,并向其员工或会员等用户的手机推送网信消息。
移动网信
网信简介
网信消息包含文本链接,手机用户收到网信消息后,点击其中的链接即浏览网信页面。
网信业务由集团客户付费,中国移动手机用户浏览网信内容免流量费。
业务特点
简单方便 超大容量:单条网信的容量为300K到3MB;
操作简单:网信为集团性客户提供丰富的应用模板,企业可直接使用,无需任何二次开发。
强交互性 网信可将移动互联网信息及时推送到个人,并且个人用户可通过网信与集团客户进行点对点的交互。
高安全性 内容封闭管理,多重信息审核机制,过滤掉不良信息; 完善的鉴权机制,避免重要信息丢失和泄露。
内容多样 网信页面除包含传统的文字、图片元素外,还可以包含音频、压缩文件等其他形式,实现了集团客户与手机用户间多样性的沟通。
业务价值
网信业务将成为与短信彩信同等重要的基础移动通信服务,为各种上层应用提供一种全新的基础信息发布能力;为集团客户提供了一种与其客户沟通的有效途径,提高了集团客户对其客户的了解程度。
服务带动流量消费
2013年一季度我国移动信息服务拉动流量消费。1-3月电信业务收入累计完成2730.5亿元,同比增长9.2%。微信、微博、移动阅读、手机游戏、手机视频等移动信息服务在用户中渗透率不断提高,拉动了手机上网流量的激增。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27316.0万G,同比增长56.5%,已连续三个月增长率超过50%,月户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首次突破100M,达到117.4M,同比增长30.4%。
SP介绍
SP是英文Service Provid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服务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动网内运营增值业务的社会合作单位。它们建立与移动网络建立相连的服务平台,为手机用户提供一系列信息服务,如:娱乐、游戏、短信、彩信、WAP、彩铃、铃声下载、定位等等。
CP介绍
CP是英文Content Provider的缩写,中文翻译为内容提供商。通常是指为电信运营商(包括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或其他数据网运营商)提供内容服务的社会合作单位。CP的内容来源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本单位自行开发制作的,另一类是依法或依约定从某些版权拥有者获得转授权或邻接权,比如音乐歌曲影视作品等。
区别
SP(Service Provider),即服务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动网内运营增值业务的社会合作单位。
CP(Content Provider),即内容提供商,通常是指为电信运营商(包括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或其他数据网运营商)提供内容服务的社会合作单位。
SP与CP之间的界限一直比较模糊,尤其随着各大电信运营商都获得全业务经营资格后,单靠传统定义来区分这两者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业内逐渐形成一个约定俗成的判断规则,那就是依据四权归属来区分究竟是SP还是CP?
这四权是:内容加载权、定价权、计费权、广告推广权。如果四权主控在社会合作单位手里,就是SP。如果四权主控在运营商手里,那社会合作单位显然就是CP。
(1)内容加载权:就是决定做什么业务加载什么内容的权力。SP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在运营商规定的政策框架内,有权决定做什么业务并可自行将业务内容加载到服务平台上。而CP并不拥有服务平台,做什么业务或不做什么业务,由运营商决定,更多时候是运营商要求社会合作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内容,更接近一种委托制作制或代工制。在CP合作机制下,CP负责将内容提供给运营商,再由运营商加载到服务平台。
(2)定价权,顾名思义是制定一个业务的资费的权力。SP,是在一个规定的资费范围内(比如2-10元之间),自行制定资费标准。而在CP合作机制下,资费的制定属于运营商。
(3)计费权,这一项是最核心的权力。SP完全拥有计费权,虽然移动公司不断加大对计费的监控,但依旧未改变SP自己计费的特点。而CP,由于自己不拥有平台,因此从来就接触不到计费环节,甚至都不知道计费是怎么回事。
(4)广告推广权,是指对业务的广告推广权力,包括广告文案策划、媒介选择、推广方式和时间的确定等等。SP,在广告推广方面拥有很大自由度,因此早些年短信群发泛滥。而CP,在业务推广方面极大受制于运营商,甚至完全不具备广告推广权力。很多CP在和运营商的合作协议里,就明确规定:业务的宣传推广由运营商全权负责。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7 23:17
目录
概述
移动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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