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执行又称“移送执行”、“交付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原因之一。法院审判人员依照职权主动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直接交付执行人员开始执行。执行程序一般由申请执行开始,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证权利人权益尽快实现,也因移交执行而开始。是否移交执行,一般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律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案件可移交执行:凡有交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败诉方当事人在宣判后公开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审判人员移交执行,应当填写移交执行书,说明需要执行的事项和具体要求,被执行人经济状况,经院长或庭长批准后,连同执行根据交付执行人员开始执行。执行完毕,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