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行为
移送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行为。案件经过侦查预审,对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且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法律手续完备的,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据此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诉讼案卷材料、证据(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移送共同犯罪案件,在《起诉意见书》中,应当写明每个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或《补充起诉意见书》,《免予起诉意见书》,或撤回《起诉意见书》,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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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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