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
法律名词
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中往往也规定了某些程序问题,而在程序法中则多有关于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简述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以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商法刑法等等。而程序法是规定和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分类
一般情况下,程序法是指实体法以外,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如何进行各种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实证法。程序法可以定位为非关实体权利,而系为安排各种程序的法令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民事
民事实体法所规范的实体权利(所有权债权等等)必须经由审判的过程才能加以实现,而民事程序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表现在实证法上,就是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或非讼事件法律等等。
刑事
刑事程序法就是国家为确定对于人民刑罚权的刑事审判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所规范的是刑事审判程序的进行,而非如刑法(刑事实体法)是对于人民行为的直接禁制。
行政
行政程序法则是规范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正当法律程序,例如:比例原则、禁止差别待遇、信赖保护等等原则。
程序法在过去被认为仅仅是各种程序进行方式的规范,纯粹为技术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并不涉及人民的实体权利,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然而正当法律程序等法律学说陆续出现,程序法即脱离以往仅仅依附于实体法的地位,而成为具有各种理论的一门专业法学领域。甚至刑事程序法,由于必然涉及刑事被告的人权及审判的公平公正性、罪罚的不可回复性,有法律学者认为,刑事程序法具有宪法的高度,国家机关是否遵守刑事程序法即为该国“宪法的测震仪”。
功能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发展
国外
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倾向性态度不尽一致。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著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中国
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09 15:37
目录
概述
简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