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还贷是指对企业实现的利润,允许先按规定归还各种专项贷款,再计征所得税的办法。税前还贷的办法在初期确实起了促进企业技术更新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优惠措施的作用已逐渐转为弊多利少,税前还贷办法强烈地刺激了企业投资冲动,实质上形成了投资的“大锅饭” ,不利于控制基建规模,并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为了照顾企业资金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促进经济发展,鼓励投资和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本着还贷由国家和企业分担,投资增加的收益也由双方共同分享的原则,并对
贷款及其归还适当加以控制,中国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规定,
国营企业在归还技措性
项目借款和基建
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用该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同时,为照顾集体企业的还贷能力,集体企业新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在缴纳所得税前允许用贷款
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
贷款本息的60%。
在企业留用利润不能满足自我进行
技术改造和正常所需资金的情况下,税前还贷办法对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
扩大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
投资体制和贷款项目范围失控,基建投资急剧膨胀,贷款和还款数额猛增,
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了直接影响。同时,这种办法对
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一办法已彻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