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权,是指税务代理人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权利。
定义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业务范围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形式和原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中介事务,必须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管理的原则,自愿有偿的原则。
特征
税务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就具有代理所具有的一切
法律特征,即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的;通过税务代理人进行的行为,必须是能发生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此它的实施必然会给委托人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首先考虑是否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务。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作为委托人既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为自己办理涉税事务,也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其次必须考虑由谁来代理。因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委托这个税务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那个税务代理机构。可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建立的关系是平等的、自愿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该项权利有以下特点:
(一)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纳税人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因税务代理合同而产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通则》加以调整。
(二)委托代理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自愿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委托代理协议的成立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基础,采用强迫或者胁迫手段所签订的税务代理合同是无效合同。
(三)委托代理以诚实信用为前提。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签订
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必须以诚实
信用为基础,采取欺诈或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种类
(一)根据税务代理关系产生的环节,税务代理可分为直接税务代理和复税务代理
直接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直接接受被代理人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代理权也是直接来自被代理人的授予。复税务代理又称再税务代理或转委托税务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直接委托的代理人由于某些原因而转托他人的代理。但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时,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于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以获得追认,委托代理人对自己转托他人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这主要是防止因不当转托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
(二)根据税务代理事项的性质,税务代理可分为一般税务代理、会计业务代理、税务诉讼代理和税务咨询
一般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接受委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日常税务工作的代理。这些日常税务工作主要指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减免税申请等一般性涉税事项。
会计业务代理指税务代理人接受委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会计事务的代理。这些会计事务包括会计账簿的设计、会计制度的建立、代理记账等。
税务诉讼代理指税务代理人接受委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诉讼的活动。
税务咨询指税务代理人接受委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收、
财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咨询和进行税收筹划等的服务活动。
(三)根据税务代理范畴大小,税务代理可分为单项税务代理和多项税务代理
单项税务代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将某一项涉税事宜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只对该项事务行使代理权,不得扩大代理范围。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越过了被代理人的委托事项而发生的法律责任,没有被委托人承认的,由代理人承担。
多项税务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将多项税务事项或全部税务事项委托给税务代理人代办的代理。如果是多项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委托的全部事项全权负责,其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根据税务代理关系持续的时间,税务代理可分为临时税务代理和常年税务代理
临时税务代理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没有建立稳定、长期的代理关系,而是被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临时需要而委托代理人进行某一项或几项税务事宜的代理。这种代理关系,随着该项或该几项税务事项的完成而解除。
常年税务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就某一项或几项税务事项有长期而固定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随着委托合同规定期限的到期才自然解除。所以常年税务代理又叫做固定税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