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署名。为中央特设的官署。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四月,根据通谕变法的精神,成立税务处,是外务处、户部分设的机构。初设时,以户部尚书为“督办税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为“会办税务大臣”(宣统三年改为副大臣。)属官有提调、帮提调、分股总办、帮办等职,分别由外务部、度支部的官员兼充。管理关税的总
税务司及各关税务司,全隶
税务处管辖。据三十二年上谕,税务处应并入度支部,但直至宣统三年仍未裁撤。
清廷设立此处,欲使总税务司受督办、会办节制。
英国提出抗议,谓关税担保外债,不能任意变更制度。清廷被迫声明内部并不更动,原拟定的职权未能实现。
辛亥革命后,沿设税务处,有督办一人,为特任官,会办一人,简任;余有提调、帮提调以及第一至第三股股长,文牍、统计、会计、庶务四科科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