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
为制定和执行税法所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各种文书的总称
税务文书是为制定和执行税法所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它既包括国家领导机关和税务机关制作的各种税务文件,如: 税法、税收条例、税法实施细则、税务命令、税务指示; 也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税法和执行税收制度时所写的文字材料,如: 税务专用登记表、申报表、通知书、报告等。税务文书是个大概念,包括的范围较广,凡与税务有关的文书皆可划入税务文书的范畴。税务文书和税收法制同时诞生,并随着税收法制的完善而日趋完善,随着税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而日趋规范和科学。税务文书可以划分为法规性税务文书、指导性税务文书、报请性税务文书、知照性税务文书、记录性税务文书、检查性税务文书、诉讼性税务文书等。
税务文书
【注音】shuìwùwénshū
【释义】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文书。税务文书包括:(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九)其他税务文书。
按照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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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6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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