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权,政府税法执行权的一种。税务检查权是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的权力。税务检查权包括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检查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务检查权;到车站、
码头、
机场、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检查权,依法享有对
纳税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享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账权: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
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四)询问权: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
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查证权: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
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检查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权: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
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八)调查取证权: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
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