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院指的是审理裁判税务案件的特别行政法院。如美国设有税务法院,成立于1924年,原为政府的行政机构,是纳税人对国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决定,提出申诉的第一个机构。专门设立税务法院裁决审判税务案件,对于切实贯彻执行税法,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征收管理等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美国行使税务案件审判权的专门机构出现较早,于1924年设立税务上诉局,受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纠纷案件,1942年改称法院,1969年又改称“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的专门法院。1980年以前,还设有美国联邦关税法院。税务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当局干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不服,可以在缴税前向税务法院起诉,由该院作出裁决;如仍不服,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起诉,由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德国设有财政法院专门审理有关征税、关税等财政纠纷。
中国尚无专门审理税务诉讼的单独税务法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纳税人在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可在规定的斯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见
税务行政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直至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