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凭证
税收专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凭证。这种凭证不能用于直接或委托代收现金,也不能用以征收其他财政收入或地方规费。缴款书除了必须具备完税的各项内容外,还必须盖有金库经收处的收款章,方具有合法完税凭证的效力。税收专用缴款书按税种可分为“产品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营业税专用缴款书”、“盐税专用缴款书”、“资源税缴款书”、“国营企业奖金税专用缴款书”、“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和“滞纳金专用缴款书”等。现以“产品税专用缴款书”为例说明其内容和使用方法。
“产品税专用缴款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税收机关名称,预算级次,收款国库名称,缴款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税目产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计税总值、税率、入库税款和金额合计、有关人员签章以及会计分录等。此外在凭证左上角还应填写缴款单位的经济性质、预算科目编号等。“产品税专用缴款书”每份为六联; 第一联为收据,由国库收款盖章后退还缴款单位; 第二联为付款凭证,即缴款单位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支付传票; 第三联为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 第四联为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 第五联为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 第六联为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企业自填的由企业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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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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