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中性原则是一种
税收原则,意指国家征收税收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不要干扰
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遭到其他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不能对
市场经济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
经济决策的力量,而使
经济资源脱离其最有效的使用途径。
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国家征税时,除了使人民因
纳税而负担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据此原则,一个好的
税收制度,对人民的生产和消费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到了20世纪3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西方国家的
税收政策受凯恩斯
宏观经济理论的左右,主张应用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的缺陷,调节经济的运行。这时的税收中性原则被说成是,税收应对经济的不良影响降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解决不了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宏观经济理论失灵,
凯恩斯理论受到
货币主义、
供给学派、
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冲击和挑战。这些学派主张减少
国家干预,让市场通过
自身调节来解决问题,这时
税收中性思想又有所归复和再发展。
有人倡导在我国实行
税收中性,这是不符合我国的
市场状况的。税收中性原则只有在
市场经济很发达的地方才可能发挥出他的作用,
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不是主要通过税收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国家进行资源配置也不是主要通过税收,这样降低税收对市场的影响会促进市场的发展。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市场不健全,需要国家适度的干预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调节经济的运行,实行税收中性并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