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
主权国家签订的处理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书面协议
税收协定亦称“税收条约”。主权国家签订的处理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书面协议。可分为特定税收协定和一般税收协定两种。前者指国家间对某一单项税收问题达成的协议,如关于增值税的税收协定、对航运收入互免税收的协定等。后者即国际税收领域关于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指有关国家为避免对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防止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收、以及协调相互间税收权益而签署的政府间或国家间双边税收书面协议。
意义
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
通常税收协定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1、消除双重征税
2、稳定税收待遇;
3、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
4、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
5、防止偷漏税;
6、实行无差别待遇
7、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
目的
1、经济合作:资本、技术、人员
2、税收法律协调:划分管辖权、消除重复征税、消除歧视待遇
3、税收行政合作:信息交换、征税协助、争端解决、防止偷漏税
风险
跨国企业常见的税收协定风险为常设机构风险。铂略咨询Linked-F的会员普遍反应,根据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跨国企业总部向中国派遣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可依据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被判定为劳务型常设机构,从而跨国企业产生非居民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及相应个人所得税风险。
“外派遣人员是否构成机构场所或者常设机构,首先要通过基本因素进行定性,简单说来就是判定外派人员是为谁工作。”铂略咨询的高级顾问陈栋先生总结传达了国税总局方面的意见,“如果税务机关从企业提交资料能够直接判断出外派人员的相关风险是由境内公司承担,另外其绩效考核的主体也是境内公司,那么可以直接判定该外派人员为境内公司工作,从而不构成常设机构;由于向境外支付管理服务费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承担较高税负的。但如果该管理服务费与派遣行为无关,原则上不会导致常设机构的认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6 15:01
目录
概述
意义
目的
风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