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是指准许
纳税人将其某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按定比例或全部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常见的税收抵免一般有两类,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投资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将定比例的
设备购置费从其当年应纳公司所得税税额中扣除。这相当于政府对私人投资的补助,故投资抵免也被称为“投资津贴”。投资抵免的目的在于刺激民间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增加
经济增长的潜力。
(1)
投资抵免因其性质类似于政府对
私人投资的一种补助,故亦称之为投资津贴。其大概含义是指,政府规定凡对可折旧性资产投资者,其可由当年应付
公司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相当于新投资设备某一比率的税额,以减轻其
税负,借以促进资本形成并增强经济增长的潜力。通常,投资抵免是鼓励投资以刺激
经济复苏的短期税收措施。
(2)国外税收抵免,常见于国际税收业务中,即
纳税人在居住国汇总计算国外的收入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其在国外的已纳税款。
国外税收抵免与投资抵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避免
国际双重征税,使纳税人的
税收负担公平;后者是为了刺激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与发展,它恰恰是通过造成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平等来实现的。
税收抵免与
税收扣除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在计算出
应纳税额后,从中减去一定数额,后者则是从
应税收入中减去一定金额。由于税收抵免可以减轻
纳税人的
税收负担,增加其税后所得,故而它通常作为一种政府的
政策工具在实践中加以应用,以实现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标。因此,美国的外交政策影响税收规定也就不足为怪了。比如,美国的税收抵免与“反恐”挂钩,税收抵免制度明确规定,美国纳税人在支持
恐怖主义的国家缴纳的税收,一概不得进行税收抵免。而且,即使纳税人的收入是在第三国获得的,但该笔收入的原始来源地是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那么这笔收入在第三国所缴纳的税收也不能得到抵免。
1.税收抵免只适用于居住国(即输出国)实行
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使用,如果居民国采用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那么税收抵免就不适用了。居民管辖权是指:如果一个国家实行居民管辖权,那么这个国家的居民所取得的收入,不管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在这个国家纳税。来源地管辖权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国家实行来源地管辖权,那么这个国家的居民从本国取得的收入就该在这个国家纳税,而从其他国家取得的收入在本国就不需要纳税。
2.允许
纳税人抵免的税额有个限度。
抵免法的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
税率-允许抵扣的已纳来源国税额,允许抵扣的已纳来源国税额=居民在来源国的全部所得*居民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中较小的那一个。注意:这个公式表明居民在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并非都能在居民国得到抵免,而是有个上限。可抵扣上限=居民在来源国的全部所得*居民国税率。因此,当来源国税率等于居民国税率时,全部已纳税款都能抵扣掉;当来源国税率大于居民国税率时,按居民国
税率计算的部分可抵扣,超出部分不能抵;当来源国税率小于居民国税率时,按来源国实际缴纳部分全额抵扣,并在居民国补缴差额部分,这种方式使得来源国采取低
所得税率来吸引外资策略的效果大打折扣了。同时,当来源国税率高于居民国税率时,
抵免法并没有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就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率高的资本吸收国造成了降低税率的压力。
3.税收抵免法是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
居民税收管辖权两种管辖权矛盾的一种调和。该方法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置于优先地位,但又不彻底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国的征税权利。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
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
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或地区的所得/境内
境外所得总额)。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
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以来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
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