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权力
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税收权力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税收事务、控制和支配相对人财产和行为的力量,主要包括税款征收权、税收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
特征
税收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有以下显著特征:第一,国家意志性。税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的意志,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第二,社会公益性。税收权力的设定与行使,必须以保障和增加社会公益为目的,不得以权力设定者和行使者的私利为目标。第三,合法不平等性。税收权力从产生之时起就有合法不平等性和侵害性。税收权力主体不管权力相对方即纳税人是否同意,都可以强制方式单方面确认和改变财产权属关系。对此,纳税人不得以原有权利进行抗辩。但为了防止税收权力被滥用而导致对纳税人权利的非法侵害,纳税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第四,不可放弃性。税收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具体行使者个人的利益,而在于国家和公共的利益。
问题
1.税收立法制度不科学,部门立法使权力寻租成为可能。
我国税法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全国人大颁布税收法律;国务院颁布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颁布税收行政规章。在我国庞杂的税收法规体系中,由全国人大颁布的税收法律只有3部,国务院颁布税收行政法规也只有20余部,成百上千的是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财税部门影响甚至主导着国家税法的设定,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在这种立法现实下,很难克服部门主义倾向和部门利益对税收立法的负面影响。
2.税收制度不完善,权力异化有空间。
一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法的严肃性不够。我国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收制度、税收原则税收征管等,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很多情况下是因领导人的认识变化而改变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权限。二是税法规定过于粗放,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三是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3.税收征管程序不合理,而且透明度不高,不利于监督。
一是税收征管程序公开程度和透明度不高,社会公众对税收征管程序和税务部门的工作流程不知晓,导致纳税人不能有效判断税务部门征管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不知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如何寻求有效的救济;同时也为少数税务人员不严格地履行程序提供了方便。二是税务救济程序设定不合理。《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复议前置模式的设定,立法者的初衷大概是想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税收救济途径,减少税收救济成本。但在实践中,上级税务机关往往出于部门形象的考虑,多是偏袒下级税务机关,维持原决定,纳税人最终还是要进行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组织机构的设置不规范,难以做到分权制约。
少数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权力行使的规范性。而公众税法知识缺乏,又不能有效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行使权力。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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