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杠杆(tax lever/Tax revenue telease lever/Taxation lever)
主要特点
税收杠杆区别于其他经济杠杆的特点是:
法律强制性
税收杠杆对经济的调节,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依照法律程序强制地进行的,并不以被调节者的意愿为转移。
调节范围的广泛性
税收可以根据整个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向各
经济成分各社会经济单位、各
国民经济部门社会再生产中生产
流通、分配和消费各环节,乃至社会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征收。它可以按各种不同的调节目标,分别根据
销售量、
销售额、
增值额、劳务收入或
利润额征收;可以根据某些财产额征收;可以根据各经济单位对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占用征收。因此,税收杠杆可以在比较广泛的范围内,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发挥调节功能。
区别对待的灵活性
税收杠杆可以根据政策要求,对不同
经济成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流转环节、不同资源条件、不同收入性质和不同的社会行为等,分别运用种类不同和高低不同的
税率,实行不同程度的减税免税、
退税和加成、加倍征收,规定不同的起征点或
免征额等。根据不同的调节目标,灵活选用各种不同的区别对待的手段。
调整的简易性
税收杠杆所引起的连锁反应面比较小,一般只影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运用起来较为简便易行它不同于价格等其他
经济杠杆,其调整和变动往往会引起一连串的反应。
具备条件
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所需的客观条件:
①要有一个合理安排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经济体制,促使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关心国家
税率高低和减免多少给本单位和个人利益带来的影响,这样才能期望税收杠杆产生灵敏的反应。
②要有一个大体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资金市场、物资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这样才能期望企业按照税收杠杆所提供的信息,通过市场顺利地实现生产调整和资金转移
③要有一套大体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以便使国家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生产、
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情况,了解国内外市场的动态,以作为调整和运用税收杠杆的依据。
④要善于把税收杠杆同财政、价格
信贷利率、
汇率、
工资等其他
经济杠杆配合起来综合运用,使之相辅相成,形成合力。
具体运用
设置税种
一个国家税种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聚集
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是要使税收发挥广泛的
经济杠杆作用。如果只是单纯地为取得
财政收入,就没有必要建立许多税种,如中国在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的时期,由于忽视甚至否定税收的
经济杠杆作用,才片面强调“简化税制”,更有人提出了“税利合一”的取消税收的主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之所以恢复和增设许多税种,就是要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
确定税率
税率高低,除了解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问题外,主要是给予不同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利大或利小的条件。
税率高,体现国家要限制的意图;税率低,体现着国家要鼓励的意图。除高低不同的
税率外,种类不同的税率也体现不同的政策。如
累进税率比起
比例税率更能体现限制的政策;而
全额累进税率比
超额累进税率也更能体现限制政策。
实行减税免税或退税
也是税收杠杆的具体运用方法。但是,在新税制中,减税、免税的运用大大减少,从而,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可以照顾那些低收入的纳税者;免征额可以对所有纳税人都给予一定程度的照顾。
当然,每个
税种发挥的杠杆作用是不等和不同的。具体地分析和准确地把握它们的不同作用,对于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有重大意义。
利润调节
运用
税收杠杆对企业利润的形成、分配和使用所进行的引导和调整。
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在
商品经济中,利润是企业
生产经营的主要动机,是决定
企业行为的主要因素,也是
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主要根据。它在企业目标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因此,国家利用
税收调节企业利润,促使其提高微观效益、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缩小留利水平差距,引导企业基金使用方向。
可分为对一般利润水平调节和对利润结构的调节两部分。①对一般利润水平调节,是指通过税收分配,使一组企业都只能获得适度的利润。对企业来说,这样的利润水平既不太高,以致使它失去加强经营管理的压力;也不太低,使它失去加强经营管理的动力,从而可以发挥税收促进提高微观效益的作用。②对利润结构的调节,指通过差别税负政策,使不同
产业和从事不同产品生产的企业获得的利润水平不同,从而可以发挥税收促进
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合理调整的作用。以上对
利润形成的调节,一般属于流转税的作用领域。
对利润分配和使用进行的调节
可分为对留利水平的调节和对留利使用的调节两部分。①对留利水平的调节,一般属于所得税的作用领域。合理的所得
税率,要求在促使企业能够获得符合其各自主观努力所应得的不同经营成果,以及相互之间的留利水平不致过分悬殊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②对留利使用的调节,属于
目的税的作用领域。通过目的税
税种和
税率的合理设计,要求能够对企业从留利中形成的各项基金在使用的方向和规模方面起到引导或抑制的作用,以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
税收调节只有在企业具有支配自己的税后
利润和决定自己的
生产经营方向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所应有的权利的条件下,同价格、
信贷、
财政补贴和
汇率等
经济杠杆协调配合,并使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各得其所,才能有助于预期调节目标的实现。
作用
税收杠杆在整个
经济杠杆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是,不同的
税种,由于它的征税对象不同,其杠杆作用也不一样对于以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在价格固定的条件下,用来调节企业的
利润水平;在企业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用来促进企业降低成本,以及配合价格,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对于以
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用来促进生产向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方向发展。对于以资源和资产占用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用来调节企业间因客观条件不同所获得的
级差地租或收益,促使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对于以消费品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可以用来调节消费对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则可以用来调节收入和
社会总需求等等。由于不同
税种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国家要利用税收杠杆来调节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就不能指望通过单一或少数几个税种来实现,而必须根据每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及其特有的调节作用,统筹设计,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
税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