酿酒业是个古老行业,已由手工业逐渐走向现代化工业。它的发展随着社会进展,在酒管理上曾出现过禁酒、
榷酒、税酒三种主要管理方式。从周公发布《酒诰》到汉武帝的初榷酒之前,统治者并未把管理酒业看作是敛聚财赋的重要手段。
《汉书.昭帝纪》卷七裁道,“昭帝始元六年(前八十一年)二月议罢盐键、榷酣。秋七月罢榷酪官,今民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刘颁注.曰:“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得利,占而轮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责酒之税。”再说的清楚一点,即民户酿酒酷卖不受限制,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数额交纳酒租(酒税),否则将以刑律处置。
元代前期酒类专卖收入也是其财政收入的大宗项目,元代一锭银五十两,一两一贯钱,经折算元前期酒课数为一千四百四十万贯,这个数字超过了宋代见于史载的最高统计数一千七百二十余万贯。元代经济还不如宋代发达,但酒课却超过了七百多万贯,酒课之重是可以想见的。
明代由于“不设务,不定额,……未如前代借为经费如唐宋然也”“其取于民可谓宽矣”(邱浚《大学范义补》)因而酒税很轻微。但后来也有加税之势。崇祯十一年二六三八年一十一月,“江南征酒税,官为纶栗,每酒一斤,纳钱一文,改槽坊为官店,建者依私盐律治罪。从总兵官社宏域请也。”(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为镇压农民起义,在差不多开征“剿饷”的同时,于江南地区又增酒税,而且控制很严,违者如贩私盐处分,酒税政策到此一变。
清朝在经历丁康、雍、乾盛世之后,到嘉庆、道光之时财政状况已日益不佳,道光二十年发生了鸦片战争,自此财政日益见绌,只能增加赋税,在这种情况下,清后期的酒税也就出现不断加重的趋势。清后期开征的新税以区金为最著,成丰初为了与太平天国作战逐有座金之设,对通过关卡的货物征收匣金税,原则上税率为值百抽一,对酒亦以百分之一为率进行征课,即位“酒厘”。
甲午战争和八国连军入侵后,赔款既多,户部设计筹款,在百货厘中提出酒、烟、糖、茶四项单独加成,自光绪二十二年(一八九六年)起,十年之间照原有厘率,四次累进追加其厘率。这就是光绪二十二年成。北洋政府时酒的厘率高达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