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特派员制度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稽查特派员制度是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驻稽查特派员,对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业绩实施监督稽查的制度。
1998年7月3日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了第246 国务院令,即《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正式发布施行 《条例》指出:稽查特派员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稽查特派员对国务院负责,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级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每个稽查特派员配职助理4人,组成稽查员办事处,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查工作,每年到被稽查企业稽查;稽查特派员和稽查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财务稽查,发现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贬值和流失;二是以财务分析为基础,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作出评价。
怎样理解稽查特派员制度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稽查特派员制度的产生是为政企分开,强化政府对企业所有者管理职能.建立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服务的。稽查特派员不同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股东代表,它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括动,其监管行为是在《条例》 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着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对经营状况实施全方位的财务监督和审查,客观、真实地对企业主要经营者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和经营业绩作出评价,由国务院据此通过人事部对企业主要经营者进行奖惩,以形成有效的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激励和约束。
为确保稽查特派员监管的公正性,防止稽查特派员与企业的利益发生连带关系,《条例》规定,稽查特派员办事处成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查企业报销费用等等。同时,稽查特派员不得泄露被稽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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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1-10-2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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