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大校
空军校官军衔
大校是军队军衔的一个等级,我国现行军衔制,大校是高于上校低于少将的军衔官阶,是担任正师级和正旅级(副师级)职务军官的主要军衔,又是副军级职的辅助军衔。空军大校为空军正师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副军职和副师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历较浅的空军副军职军官和资深的空军副师职军官,也可授予空军大校军衔。
军衔制度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军官军衔等级分为: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1965年取消军衔制以后,1987年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恢复军衔制,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9月14日,我国再度恢复军衔制。1988年9月14日,我国正式恢复军衔制。新的军衔等级为: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大校级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订)》指出了空军军官:空军少尉、空军中尉、空军上尉、空军大尉、空军少校、空军中校、空军上校、空军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55年和1988年两度实行的军衔制中,均将大校作为校级军官的最高级别。1955年-196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规定,可以授予军长、副军长、师长和副师长四个级别的军官。1988年的军衔条例规定,大校军衔可以授予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等五个级别的军官。1994年修订的军衔条例规定,大校军衔只授予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正旅职)等三个级别的军官。可以为副师级(旅长、副师长、师参谋长、师副政委、师政治部主任等)、正师级(师长、师政委、军副参谋长、军政治部副主任、军后勤部长等)、副军级(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军政治部主任等)。
大校不是官,是军衔。大校是我军校官中最高军衔。比它高一级的是将官中的少将,比它低一级的是校官中的上校。大校介于少将和上校之间,其地位和美国的准将略同。对应国家公务员中的厅局级正职,或对应厅局级副职。也就是说,大校与地级市的市长平级,或与地级市的副市长平级。
空军大校军衔主要标识为,深蓝灰色肩章底版上,缀有两条金色细杠和四枚星徽。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2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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