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域相关
公共运输、通用和军事航空术语
空域:根据飞行训练和作战的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的空间。通常以明显地标或导航台为标志。
空域简介
训练空域分为、驾驶术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等待空域等。作战空域分待战空域、会合空域和巡逻空域等。
空域分类
空域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三类主要空域用户对不同空域使用需求,确保空域得到安全、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空域分类是复杂的系统性标准,包括对空域内运行的人员、设备、服务、管理的综合要求。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中把空域分为七类,分别为A、B、C、D、E、F、G类。
(1)A类只允许IFR飞行,所有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提供ATC服务,要求实现地空双向通信,进入空域要进行ATC许可;
(2)B类允许IFR和VFR飞行,其它同A类;
(3)C类只要求IFR飞行之间、IFR和VFR飞行之间配备间隔,对IFR飞行之间、IFR和VFR飞行之间提供ATC服务,其它同B;
(4)D类只要求IFR飞行之间配备间隔,对IFR飞行之间提供ATC服务,对VFR飞行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其它同C;
(5)E类只需要IFr飞行实现地空双向通信,VFR飞行进入空域不需要ATC许可,其他同D;
(6)F类空域对IFR飞行提供交通资讯和情报服务,VFR飞行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所有航空器进入空域都不需要ATC许可,其它同E;
(7)G类空域不需要提供间隔服务,对飞行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只需要IFR飞行是实现地空双向通信,进入空域不需要ATC许可,其它同F。
由A到G空域的限制等级逐渐递减。
低空空域
11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 《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未来将推进低空空域向民航客、货运输以外的通用航空活动开放。
按照《意见》划分的三个阶段,2011年前在局部地区改革试点;2011年至2015年底全国推广改革试点;2016年至2020年深化改革完善低空领域管理机制。
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民航业呼吁多年的低空空域开放终于有了结果,包括私人飞机及公务机的通用航空将来会面临大发展。
空域图
空域图只表示与飞行有关的地理要素,如海洋、河流、湖泊、地形、主要居民地平面轮廓形状、森林范围以及铁路和主要公路等,在此基础上突出飞行要素,如飞机场、导航台、磁差线、磁力异常区、空中特区和垂直障碍物,并标出地面高程、与飞行有关的障碍物高度以及各区飞行的安全高度等,以便计划航线、确定飞行位置、距离、方向、高度及寻找地面目标。根据用途和导航方法分为普通领航图、仪表领航图、机场区域图和机场进近图等。普通领航图比例尺通常为1∶50万、1∶100万和1∶200万,图上地理要素和飞行要素的表示比较详细,可据机种、速度、飞行高度、距离等要求,采用不同比例尺的航空图。
空域管理
空域管理
【注音】kōngyǜguǎnlǐ
【释义】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的管理工作。
2007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仪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
相邻机场之间飞行空域可以相互调整使用。”
“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
“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定,并通报有关单位。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通用航空飞行特殊需要时,经所在地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设”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1 13:38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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