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
背书 (blank endorsement),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上进行签署的手段。由于一般都在票据的背面进行签署,故称背书。经过
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如付款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有偿付责任。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叫做
票据流通,背书分为 “空白背书”、“
特别背书” 和“
限制背书”。空白背书是背书人在票据上只签名,不写明接受人姓名。
在我国
进出口贸易的业务中,我
出口商一般采用凭指示提单(to order),即提单收货人一栏不写明收货人,而
只写凭指示(to order)。这种提单需要进行空白背书,即发货人在
正本提单背面条款处签章。持有该份正本提单的国外进口商即拥有了该提单项下的
货权。
空白
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但是,此种背书还有其它特点:背书人在背书时,如果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文句时,因为仍然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所以也是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票据以持票人为
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仅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据的事实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必再证明自己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1)以
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
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
法律效力。这也就是一般人们所说的“连续
背书转让”。
空白背书的主要原因是贸易
中间商避免厂家和买家
直接联系而使用的一种手段。由于中间商不是货物的直接买家,为了把货权转让给真正的买家,中间商要求厂家把单据收货人一栏写成“to order (凭指示)”,而不写成真正买家的名字。这样中间商在收到单据的时候就可以通过空白背书把单据转让给买家,也就是货权转让给买家,这样中间商既可以赚的自己的差价,又能保证避免厂家和买家
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