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玉明,男,汉族,1963年12月生,山东临朐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经济学博士。曾任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
人物履历
历任
山东省财政厅对外经贸处副处长、企业处副处长、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等职;
2007年05月——2016年10月,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其间:2007年05月——2010年05月,任山东省第五批援藏干部总领队,西藏日喀则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
2016年10月——2019年08月,任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4月3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8月21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委对山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窦玉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大搞迷信活动“保官升官”,依靠江湖骗子“跑官买官”,败坏政治风气;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窦玉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胆大妄为。其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毫无政治信仰,理想信念丧失,长期搞封建迷信活动,顶风违纪跑官买官,利用分管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并索取巨额贿赂,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窦玉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2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窦玉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窦玉明利用担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11月20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主任窦玉明受贿一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窦玉明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财政补助资金审批、医疗设备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1.9034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窦玉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窦玉明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4月8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窦玉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14.997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窦玉明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8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美元等共计折合人民币921.9034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窦玉明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窦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其家属代为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窦玉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