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古代帝王选接班人的一种方式。指指定某位嫡出的儿子继承父位,立嫡问题在封建
宗法社会中特别重要。
其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隐公元年》)。即:都是
正妻之子,则立其年长者,不论其贤能与否;如都是庶子,则看谁的生母身分高贵就立谁,而不论年龄,这叫“子以母贵”。
以上原则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但随着时代不同略有变化。《
唐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
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据《唐律疏议》,如果嫡妻之长子已死,则“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比起春秋时略有变动。立嫡的原则虽是如此,但也有例外。据《
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父“
田婴有子四十余人”,孟尝君是贱妾所生,但由于他“名声闻于诸侯,诸侯皆使人请田婴以文为太子,婴许之”。另外,还有请神选嫡之法,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和《昭公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