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有人称之为宪法的制定。这是从狭义而言的,即指
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
法律程序通过
立法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立宪过程实际上也是使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
国家意志并反映到宪法中来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宪法的形式得以定型化。立宪作为一种制度,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除制定第一部宪法外,还应包括对宪法的部分修改或全面修正,作为制宪的目的而言,还应包括对宪法的实施等内容。
立宪(拼音:lìxiàn;英语:constitutionalism),君主国家制定宪法、实行
议会制度的政体。
民主的本质应是人民大众有充分的
决定权,而决定权既可以用“肯定”即选举来行使,也可以用“否定”即罢免来行使。只要这两种决定权有一种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具体而言,就是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
人大的监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当然,为了增加人大的“政治能量”,使其能与政府博弈,需要允许他们自办报纸、发表观点,需要允许人大直选,需要缩小人大代表数量)
这种任命权和
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
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
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