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行政是现代法制中关系非常密切的一对范畴,国家职能的两种重要形式。
立法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一般高于行政。但实际情形较复杂:有的国家,立法高于行政;有的国家,立法与行政在国家权力运转中平分秋色;有的国家或其某些时期,行政高于立法。各国立法与行政关系大体有三种类型:(1)分权型。在这些国家,立法的法律地位高于行政,立法与行政法律上分立,两者各司其职。这种关系建立在较严格的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上。但即使在这些国家,实际上行政机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或影响立法。(2)分权与制衡结合型。在这些国家,实行分权为主、制衡为辅的体制,立法与行政既分权又制衡,两者在各司其主要职能的同时,又相互参与、渗透。这种关系建立在分权与牵制平衡的理论基础上。现代西方国家立法与行政关系主要是这种类型。但这些国家的具体情况有别,有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有相当的立法权并在较大程度上参与立法,有的在法律上少有或没有立法权但实际上在较大程度上参与立法,有的则只给予立法以一定的牵制或影响。(3)议行合一型。在这些国家,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主要由权力机关行使,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并在不同程度上享有立法权或参与、影响立法。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与行政关系多属这种类型。前两种类型的关系表明纯粹的三权分立在当今世界已不存在。后一种类型表明了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有自己的特色。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它的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并行使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权和制定行政法规权;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