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下列
文件: 有关部门提请审议的各类法律草案及说明,关于法律草案的历次修改稿;法制机构对各类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及修改情况的说明;
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类法律草案的审议意见及最后通过、公布的各类法律及决定;有关部门、专家对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征求对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重要座谈会的出席名单、会议文件、记录、录音带、照片等。立法档案反映了国家法制建设的历史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立法档案应该以法为单位进行整理,将有关某一法律的文件集中在一起,按文件形成的过程和文件之间的联系组成
案卷。
在
中国,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制定、修改
宪法和
刑法、
民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职权,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因此,立法档案主要形成于上述国家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