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基本上是遵循以下理论逻辑进行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矢志不渝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李林,1955年生.1970-1980年,先后在工厂、部队、国家机关工作10年;1980-1990年,先后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1993-1995年3月。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并在哥大东亚研究所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
1984年到法学所法理学研究室师从吴大英先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曾任法学研究所/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兼科研处长、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总编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等职,现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建设部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等。
The Learning State:Mechanisms and procedure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n Sweden
Legislation and Civil Society:Popular Legislative Initiative and Legislative ranspar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