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底价由发行公司和
承销商根据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预测、
项目投资的规模、
市盈率、
发行市场与股票交易市场上同类
股票的价格及影响
发行价格其他因素共同研究协商确定。由于在此种方法下,机构大户易于操纵
发行价格,因此,经试验后即停止使用了。
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
主承销商作为唯一的“卖方”,其卖出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公司宣布的发行底价,投资者作为买方,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进行申报。电脑主机在申报时按
集中竞价原则决定
发行价格,即以累计有效申报数量达到
新股发行数量的价位作为发行价格,在该发行价格以上的所有买入申报均按该价格成交,如在该价格的申报数量不能全部满足时,按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发行余额按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处理,投资者在
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须交付足够的申购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竞价发行期间暂予冻结,为了防止市场操纵行为,此种定价方式通常都规定每个
股票帐户的最高申购额。
一般是由
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底价,法人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购申报价格和申报股数,申购结束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法人投资者的有效
预约申购数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事先确定的累计申购数量与申购价格的关系确定
新股发行价格,在申购时,每个法人投资者都有一个申购的上限和下限,申购期间申购资金予以冻结。